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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流产告单位甲醛超标
2016-07-01  |  浏览:2437
摘要: 信息时报讯(记者魏徽徽)32岁怀上孩子,有流产史的阿娟(化名)两个多月后不幸流产了。她认为,这是由于办公场所甲醛超标所致,遂将供职的单位宜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宜家赔偿3000多元,但二审宜家上诉,广州中院日前改判,认为一审法院采用推荐性标准不当,按照强制性标准,宜家的甲醛浓度并未超标,最终驳回阿娟全部诉讼请求。 女员工流产告宜家办公室甲醛超标 阿娟此前在宜家公司上班,2010年,32岁的阿娟怀孕了,但不久就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怀孕两个多月就不幸流产了。阿娟…

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32岁怀上孩子,有流产史的阿娟(化名)两个多月后不幸流产了。她认为,这是由于办公场所甲醛超标所致,遂将供职的单位宜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宜家赔偿3000多元,但二审宜家上诉,广州中院日前改判,认为一审法院采用推荐性标准不当,按照强制性标准,宜家的甲醛浓度并未超标,终驳回阿娟全部诉讼请求。

  女员工流产 告宜家办公室甲醛超标

  阿娟此前在宜家公司上班,2010年,32岁的阿娟怀孕了,但不久就被诊断为先兆性流产,怀孕两个多月就不幸流产了。阿娟认为,自己在宜家工作时所在的办公室的甲醛超标导致流产,并因此患上抑郁症,遂将宜家告上法庭,索赔10万余元。

  为证明宜家办公室甲醛超标,阿娟提供了2010年深圳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分析结果称该办公室的甲醛含量为0.11mg/m3。根据推荐性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所规定,室内空气甲醛浓度含量限值为0.10mg/m3。阿娟据此认为,宜家办公室甲醛含量超标。

  宜家称

  甲醛浓度未超标 流产因自身所致

  宜家公司答辩称,阿娟的诊疗记录显示她在孕早期的黄体功能有异常,孕酮分泌不足,也就是说孕卵存在着先天不良。而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阿娟存在多发性子宫小肌瘤,也是影响胚胎发育和孕卵正常发育的重要激素。并指出,阿娟此前有过流产史,多名同事还证实,阿娟此前有抽烟、喝酒、喝咖啡的习惯。

  宜家对阿娟提供的检测报告提出质疑,并于2011年委托广州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其结论为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均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阿娟工作区域附近的检测结果仅为0.028mg/m3,并未超标。

  宜家方还提出,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办公楼和商场甲醛的浓度限量为0.12mg/m3;而依据《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城市营业面积在300㎡以上的商场,甲醛标准值为≤0.12mg/m3。其认为,即使根据阿娟提供的检测结果,办公室甲醛浓度亦未超标。

  一审判赔:

  按推荐性标准属甲醛超标

  天河法院一审认为,从保护人体健康的角度出发,较低标准的甲醛浓度限值当然更为可取,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一审认定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含量限值应采用≤0.10mg/m3的标准。而阿娟病历证实,其确实患有多发性子宫肌瘤,也有过流产史,此次流产有身体原因。因此,一审认定宜家办公室内甲醛含量超标是导致阿娟流产的原因之一,酌情判令宜家承担20%责任,赔偿阿娟3619元。

  二审驳回:

  按强制性标准甲醛未超标

  一审判决后,宜家不服上诉。日前,广州中院终审认为,该案涉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定标准,推荐性标准则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的标准。中院认为,衡量企业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法律过错的依据是强制性标准,即《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据此,中院认为,即使根据阿娟提供的检测结果,涉案场所室内空气的甲醛浓度也没有超出两项强制性标准所规定的≤0.12mg/m3浓度限量值,现有证据显然不足以认定宜家公司存在室内空气甲醛浓度违法超标的过错。据此,终审驳回阿娟全部诉讼请求。(简科环保提供)

编辑:南京简科环保